一群行業領先的設計專業人士在三星案例中提交了支持蘋果的 Amicus 簡報
已發表: 2016-08-04100 多位領先的工業設計專業人士和教育工作者提交了一份 Amicus 簡報,支持蘋果在與三星的長期設計專利案中的立場,這場鬥爭始於 2012 年的陪審團裁決,其中蘋果最初獲得了 9.3 億美元的賠償金作為三星抄襲蘋果工業設計的結果,在其他一些事態發展之前,此案繼續下去,看不到盡頭。
正如國會正確地認識到的那樣,“正是設計銷售”了產品,並“使得實現任何利潤成為可能”。
在今天提交的 Amicus 簡報中,一群著名的設計專家——其中包括 Braun 的 Dieter Rams、微軟的執行創意總監 Raymond Riley、Bentley 的設計總監 Stefan Hans Sielaff,甚至還有 Alexander Wang 和 Calvin Klein 等等。在汽車、技術、時尚和食品行業——堅持認為產品的工業設計實際上是推動產品銷售的最重要因素,支持原法院和陪審團的裁決,即將總利潤從三星侵權智能手機的銷售,基於三星抄襲蘋果設計並通過銷售更多智能手機從中獲利的事實。
簡報引用了可口可樂和通用汽車這兩個關鍵的例子,它們都通過工業設計塑造了他們的行業並定義了他們的產品,前者創造了一個標誌性的瓶子設計,現在成為其旗艦飲料的代名詞,後者徹底改變了汽車行業指派了一位藝術和設計主管,該主管創造了比亨利福特最初的黑色 T 型車更具吸引力的外形因素。簡報繼續引用認知科學研究,說明設計如何成為消費者心目中的產品,如何成功的科技公司使用設計來與競爭對手區分開來——他們中的大多數人通常在技術和功能方面處於相對平等的競爭環境中——以及設計對於具有復雜技術的產品特別重要,因為它是產品的標誌性設計吸引消費者的感官並定義產品,而不是規格表的功能列表。
因此,通過竊取設計,製造商不僅竊取了產品的視覺設計,還竊取了產品設計所附帶的並通過產品的視覺外觀體現在消費者心中的潛在屬性。
該簡報還特別駁斥了三星的論點,即侵權的杯架應導致汽車獲得全部利潤,“因為不可能僅僅因為兩人的杯架是保時捷的,就誘使任何人購買吉普車,假設它是保時捷。看起來一樣。”
三星在其最初的上訴摘要中引用的其他例子以同樣的方式被拒絕:“同樣,沒有人會因為擋風玻璃的設計而被誘使購買一艘小艇,假設它是一艘遊艇,三星 ChromeBook 假設它是成為一台 MacBook,因為一個音符圖標看起來一樣,一本 Seuss 博士的書因為裝訂設計而認為它是莎士比亞,一台 Kenmore 冰箱因為冰箱閂鎖外殼而認為它是 Sub-Zero,或者,最後,任何‘電子設備’都會因為一個圓形按鈕而認為它是一部 iPhone。”
因此,設計專利侵權所竊取的遠遠超過設計本身——它剝奪了創新公司的消費者為其品牌創造的整個積極心理模式。
簡報中還提到了其他國家的工業設計版權法的幾個例子,並指出在英國,“複製已註冊的設計是一種刑事犯罪,侵權者將面臨金錢損失或將其利潤作為替代的衡平法補救措施”。法國“外觀設計專利侵權人 [……] 不僅面臨總利潤損失,而且還面臨因盜版設計、最高 3 年監禁以及暫時或永久關閉其業務而導致的促銷投資成本節約的損失”,並在意大利“除了金錢損失外,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者還面臨永久禁令、扣押和銷毀假冒商品以及刑事制裁。” 因此,簡報指出,美國的設計保護法必須保持強大,以保持“美國在工業設計領域的領先地位”,繼續“激勵對偉大設計的投資”,並拒絕任何“尋求徹底改變的提案”。設計保護——包括侵權的嚴重後果。”
在蘋果在此案中最初獲得 9.3 億美元的裁決後,上訴法院後來將裁決金額降至 5.48 億美元,三星最初在下級法院的進一步上訴被駁回後同意支付。 然而,在與蘋果達成和解後不到兩週,三星就將此案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要求其審查有關產品外觀和感覺的“設計專利”的裁決,認為下級法院誤用了該案。 1887 年有關外觀設計專利的法律“對智能手機等現代產品而言已經過時且過於懲罰”,因為它要求銷售侵權設備的全部利潤被授予,而不僅僅是與侵權案件相關的利潤。 三星的律師在簡報中寫道:“根據該規則,裁定侵權者利潤的陪審團必須裁定一輛汽車的全部利潤……包含侵權杯架。”